湛江市水生生物保健品行业协会章程
(2014年1月5日通过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中文名称是:湛江市水生生物保健品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水保协会),其英文名称是Zhanjiang Aquatic Biology Healthy product Profession Association 缩写 (ZJABHPA) 水保协会是全市水生生物保健品行业组织,是政府团结和联系广大水生生物保健品行业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第二条 本协会是湛江市地区从事水生生物保健品(包括鱼虾药、水体改良剂、肥水剂、微生态制剂、口服强化剂、饲料添加剂及其生产设备、检验用品、原料辅料、包装材料,渔用兽医器械等)生产、经营、管理、科研、教学等单位自愿参加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群众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协会宗旨是: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协助政府对全市水生生物保健品行业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加强行业与政府之间的沟通,健全和规范本行业的发展,维护本行业及会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加强成员之间的横向联系和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帮助开拓市场,提供良好的发展平台;协助开展相关的科研活动,提高行业产品质量,推动水生生物保健品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湛江市民政局的管理和监督,接受湛江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地址:湛江市赤坎区椹川大道北84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1.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协助政府搞好行业规划。
2.组织推动横向合作,加强与市外水生生物保健品社会团体和水生生物科技工作者的联系、合作和友好往来。
3.研究水生生物保健品发展方向,不断提出行业的发展规划、措施、建议。
4.开展技术咨询活动,提供信息服务,创办经济实体,开展经营活动。
5.组织技术考察,开展对水生生物保健品行业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人才培训及技术服务,促进产品及技术交流。
6.宣传普及水生生物保健品知识,推广科技成果和管理经验; 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维护水生生物保健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7.加强与有关自然科学、社会科学联合,共同组织解决水生生物保健品新产品、新技术的攻关课题。
8.筹建湛江市水生生物保健品行业协会网站,编辑出版行业协会的刊物及有关水生生物保健品的宣传报导资料等工作。
9.做好行业自律。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能履行会员义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填写入会申请表;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或会长、秘书长联席会通过);
3. 会员证统一由理事会颁发。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会员享有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对协会决议事项的表决权;
2.有权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学术会议、科技培训、技术咨询等);
3.会员有权优先享受水保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4.对本协会各项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优先取得水保协会编印出版的刊物、情报资料、技术信息及分配物资;
6.优先承接水保协会委托的生产和科研项目,优惠享受水保协会转让的科研成果;
7.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2、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3、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4、积极向本协会反映情况,及时提供有关资料,提出发展本行业生产、科技等项工作的建议;
5、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水保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超过两次以上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水保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提名下一届的会长、副会长候选人;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8.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9.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1、3、5、6、7、8、9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水保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增设名誉会长,由历届会长担任。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水保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经湛江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水保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 任免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负责人。
4.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水保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在会长的领导下,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并报经湛江市民政局核准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经湛江市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湛江市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湛江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湛江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水保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14 年 1 月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水保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机关湛江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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